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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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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合肥市教育局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12月15日《安徽省教育厅足彩胜负14场同意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合肥卫生学校,始建于1955年;1969年迁至巢湖市;1974年9月回迁合肥市并设安徽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1978年7月恢复合肥卫生学校;2001年6月升格为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3月更名为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弘扬“厚德精医博学笃行”校训精神,面向基层,培养造就了大批优秀医药卫生人才。

进入新时代,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内涵式发展,建成新桥校区,服务“健康中国”“健康安徽”建设。2012年成为安徽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成为安徽省首批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2019年成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20年启用学校新桥校区。

面向未来,学校将以“全面建成办学特色鲜明、区域影响显著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为目标,立足安徽、融入长三角、面向全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优良传统,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卫生健康人才,服务基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与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安徽医专;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AMC;网址是http://www.ahyz.edu.cn。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632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学校是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依法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医学为主,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门类协同发展。学校围绕国家和区域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优化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坚持面向基层,遵循医学教育教学规律,着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医疗卫生健康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和考核学校领导。

(五)审核(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办学。

(六)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者的权利。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教学、科研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从思想引领、品行养成、能力培养等方面,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需求,积极融入“健康中国”“健康安徽”建设,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

(五)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建设一流大学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八)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十一)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十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为人师表,履行“三全育人”职责,努力做好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各项本职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接受继续教育。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适时开展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用、分配、晋升、评先评优和奖惩依据;学校逐步完善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健全教职员工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交流合作、进修培训机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积极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坚持师德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与教科研项目等工作中落实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人员和其他教职员工(含外籍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医护员工,除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还应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及其他公共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或组织合法的社会活动、文娱体育及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相关指导和服务。

(三)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履行保密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健全人格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而产生的相应的义务。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和激励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体系,设立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表彰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建立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另行约定。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听取直属附属医院全面工作汇报,研究直属附属医院建设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加强直属附属医院党的领导、基层党组织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决策贯彻民主决策原则。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章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以及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足彩胜负14场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医疗健康服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研究直属附属医院建设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并提出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者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主要由学校教学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与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任命。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规划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教学评价。

(三)为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四)审议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进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完善。

(五)审议教学成果的申报和推荐。

(六)裁定教学事故责任争议。

(七)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评价、咨询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落实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规则等,教代会按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共青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引领、组织和服务青年师生。

(三)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代会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为学代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通过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群众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由学院、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研究院(所、中心)、直属附属医院等机构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履行高校职能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学科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逐步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学院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党政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系、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机构,承担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任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学校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和见习、实习教学,承担相应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性质为国有非营利性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章程并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直属附属医院建设,领导其发展;学校逐步推行院(医院)院(相关学院)合一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医院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夯实其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交流与合作,发挥医学院校优势,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努力为属地、相关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生命健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创造条件,积极寻求与国内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以及学术交流;与学科专业对口企业共建特色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创新人 才培养模式,通过人才、技术、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产学研协同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建设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承担学生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及科学研究等任务。学校加强对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卫生职工培训中心、全科医学培训办公室,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乡村医生培训、全科医学生培训、全科教育教学研究和其他继续教育工作等社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举办者要求设立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办学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由政府主导,由主管部门、学校、行业、校院(企)、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与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汇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加强与校友沟通、联系,积极为校友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以教育基金会等形式募集办学资金和奖助基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化办学,引进国(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国(境)内外大学建立联合办学机构或者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办学。学校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内设机构和师生员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物资、运作捐赠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接受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与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一条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民主监督”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理等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资产使用成本分担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防范安全风险,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智慧化、现代化健康校园;合理定位各校区功能,科学配置设施设备,实现各校区办学功能互补,形成协同发展合力。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医疗保障等服务保障机制,做好师生传染病防控工作、健康教育和医疗保障工作。

第八十八条 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不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精医 博学笃行”。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整个徽标以“十字”为创意背景,以大写字母“W”为基本创意造型元素,“十字”为深绿色,中英文字为黑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徽章的颜色为蓝底白字。学生徽章的颜色为红底白字。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校名与徽志均为黄色。规格为240CM×160CM。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的第三个周末。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九十四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